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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代表来访接待须知
医药代表来访接待须知
发布时间:2024-06-20 11:21
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的行为,增加工作透明度和监督力度,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,现将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,望遵守。
一、接待对象
指涉及医院的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用仪器设备、信息化建设、基本建设等宣传、推广的人员,以下简称医药代表。
二、接待科室及时间
1.接待科室主要为药剂科、总务设备科、信息科、采购办、基建办、临床医技科室等。
2.原则上每月5、15日为医药代表接待日,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。特殊情况,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安排其他接待时间。
三、接待地点
采购办公室
四、具体要求
1.医药代表在采购办填写《医药代表来院登记表》进行来院登记,对推介的产品和药品等,需提供相应资料。
2.供应商不得擅自进入科室、诊室、病房等区域进行产品推介等行为。一经发现,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,已采购的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;再次终止合作,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,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。
3.供应商不得向医院员工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不正当利益。
4.我院将不定期通过实地或监控巡查,对违反规定进行严格考核。其他人员发现供应商在规定时间、地点外进行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,主动向我院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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